1、发生过杏关系。
2、没有证据取得了同意。
上述两个事实成立,就是qj的证据链。
目前的争议在于,在法律条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强迫”的认定,证据标准从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是如何强迫的,转变为没有积极的性同意就属于强迫。这个变化是既合情又合理的。
合理前面讲了,被害人不可能承担不现实的证明责任。无论加害人当时如何威胁,被害人都没条件记录加害人的言行。合情在于,杏关系本来也应该存在取得同意的步骤,动物求偶还有求欢的程序。但我们的文化传统是女性陷于被动,“欲拒还迎”“半推半就”,但这种习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规则,权责不相应。现在已经不是看了脚就要嫁给这个男人的社会了,杏关系要从男人“对女人负责”,转变为“男人经过女人同意”、“女人对自己负责”。
所以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会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要求男性重视在上床之前充分尊重女方的意愿,过程中充分尊重女方的需求,事后充分尊重女方的态度。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习惯成自然,长期普遍的qj不以为耻。
【 在 nkai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他能证明强j的证据,请给出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人家没有仅凭口供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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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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