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鬼逻辑,非暴力的强迫难以取证,不同意且不是更难取证?如果女方事后说不同意就是不同意,那怎么遵循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
而且非暴力的强迫总有基本逻辑吧?曝光果照,你得要有果照吧?让你毕不了业,你得影响得了毕业吧?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非暴力的强迫难以取证啊。说不从就毁容,纱你家人,曝光果照,让你毕不了业,把你干的某某事宣扬出去,除非被害人打开录音,让罪犯再说一遍,否则如何取证?是不是无法取证的qj就算了,持续犯罪也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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