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社区手机版
首页
|版面-家庭生活(FamilyLife)|
新版wap站已上线
展开
|
楼主
|
同主题展开
|
溯源
|
返回
上一篇
|
下一篇
|
同主题上篇
|
同主题下篇
主题:Re: 按照大同案判罚逻辑
BruceWang
|
2026-05-09 11:21:56
|
不要狡辩,重证据中的证据是指物证,录音不是物证。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警方接到报警,打电话去问男方的录音,不叫口供,叫试听证据,属于你们说的“重证据”中的证据。
: 咋了,证据对自己不利,就不需要“重”了?
:
--
FROM 1.94.162.*
上一篇
|
下一篇
|
同主题上篇
|
同主题下篇
选择讨论区
首页
|
分区
|
热推
BYR-Team
©
2010.
KBS Dev-Team
©
2011
登录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