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你自以为。构成要件是必须足矣推定明知违背妇女意志依然强行实施姓行为。要求自证征得同意,根本违反基本法理,违反基本常识。证据是控方需要组织论证,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任何人无需自证清白,无需不是不能,可以自证不是必须自证。如果现有证据,预期可以达到足矣推定的程度,那么反证才是亟需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qj有两种标准,一个是积极的“违背妇女意愿”,一个是消极的“没有取得同意”。女方主动,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主动,就能证明妇女是愿意的,并不违背她的意愿,当然不构成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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