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什么时候修改过?需要嫌疑人自证无罪,这符合我囯刑事司法原则么?即便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做法,难道没引发众怒么?为什么法律的事情不回归法律本身,要诉诸情绪?要屁股决定脑袋?难道刑法那么多条,都要求嫌疑人自证无罪才能脱罪,是法治进步么?否则,为什么因为主观立场枉顾基本原则搞双标呢?
你看这些讨论的,即便在这里是站在你对立面的,站在你一起的,在其他案例,比如山西案,难道没有拿什么毫无法律依据的什么订婚等于结婚,结婚就不可能強姧,膜没破等于没姧,没找到DNA等于没姧么?难道没有因个案攻击司法,咒骂我们強姧认定规则么?不是因为我坚持依据法条、依据构成要件驳斥,而攻击谩骂么?
敢于不从自身利益立场观点的一己之私出发,坚持客观真实,坚持原则,才是真正的勇于坚持正义。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墙煎的法规最近好像还修改过,从强迫发生变成未取得同意了。如果取得过同意,需要男方证明同意和当时意识清醒,本案肯定做不到。
: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就是墙煎。你为什么要限制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不允许他开飞机、考公、当教师和医生,不承认他签署的合同,不让他买房考驾照?不就是判断他无法为行为负责任,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吗?一个禁止开车的人,却允许别人在他身上开车,导致的疾病、死亡、肉体损伤、情感伤害、女性的怀孕问题,你来负责吗?不能限制一个人不危害他人就完事,却不限制他危害自己、不防止他人危害精神病。这不就是搞歧视搞不平等吗?不把精神病的命当命,不如直接安乐s,给个痛快。精神病女人作为味安负来稳定光gun,这还有良心吗?
--
FROM 222.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