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2日古店填马站村村民胡某与大同市钢厂工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写明:胡某将2002年建在古店镇马站村的三间瓦房作价36000元卖给张某。同时约定,一方违约,除补偿对方购房款及其他损失外,另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付清购房款,胡某亦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近两年,古店镇开始拆迁改造,房屋升值。2017年4月5日胡某以张某不是古店镇马站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胡某与张某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张某并非南郊区古店镇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因此,根据“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确定合同无效。
【 在 zhyulily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闹,东大农村只是不能随便买地,但是地上的建筑是随便买卖的。
:
: 【 在 fdmiy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东大只有农村户口的才能住别墅,而且不是住任意的别墅,只能住给他指定的那1块地上的别墅。 西大随便一个人,只要有钱,都可以随便买地建别墅。这就是差别,东大的政策限制了很多的消费需求。
: --
:
--发自 ismth(丝滑版)
--
FROM 174.6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