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 原告否认了购房款混同了我的保管资金,说他们购房款是自有……
在庭审中,你提出了新的主张,即,原告本来的诉求就是变更产权姓名,确权,而你你提当时的购房款有10万是你给的,你就要为这个新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必须确认你给的那10万块正正好好的进入了购房款中,但这个很难举证,第一,你要证明在你转了这10万以及弟弟买房期间他们的存款或者购房款小于等于最终的出资额,或者你要证明他们家当时的存款距离最终出资额就差10万款,不然你没法主张混同。第二,你这个最终就是债权,和最终房屋归属的确权没有关系,房屋的署名是谁的就看实际持有人大于名义持有人,你可以依据债权要求弟弟归还10万无论是遗产、欠款还是购房款,但不能主张房子是父母的有你一份。
最后,真心想说一句,那些说独生子女孤独,不好,自私真的都是非独生子女自己幻想出来的,就像结过婚的都希望没结婚的昏一次让他们尝尝结婚的苦。真的是谁经历谁知道。非独生子女可以觉得自己团结抱团有大家庭观念,但千万不要意淫独生子女就孤独,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 在 cocobr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一点不想把家里的破事拿来说,对于广大网友,尤其水木网友来说,年薪百万者不在少数,10万元不值一提,姐弟亲情难道不值10万元?但是我这3个月来是被迫应诉,卷入这一场官司,被诉讼程序推着走到了今天,又被迫上诉,今天看了一天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部分,困惑至极,向水木网友们求助,看有没有熟悉法律的,给我解答下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 但是现在答复我的网友一堆小问题,不断的问,还各种恶意揣测。我不断地解答,越来越跑题,
: 我截取的法庭调查就是当庭庭审的笔录部分。我就是想问问:这样的法庭质证环节,没有互相质证和充分辩论,法官不让我们说话,就结束了。最后我败诉,说我没有提交证据,证实10万元挪用至购房款中。我憋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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