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分析一下,法院认定是有道理的
一定要搞清楚的是,“钱”是特殊种类物,占有即所有
例如,弟弟原本有50万现金,现在两个姐姐各把10万元现金交给弟弟,那么这20万元就
与弟弟原有的50万元混同成70万元,弟弟有权随意处置这70万元,没有问题的 (至于姐
姐随后要求弟弟返还10万,那是债务关系,与这个事实无关)
所以弟弟完全有权主张购房款都是其个人独资所出,跟两位姐姐之前各10万元交给弟弟
这个事实没有任何关系
【 在 cocobr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来来来,家人们,看看这个举证责任在谁?我都被绕懵了!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Dec 27 16:43:56 2025),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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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提示:
: 母亲去世前一个月立遗嘱,并把30万元存款平分给姐弟三人,因为当时父亲尚在,商议后,两个姐姐把各自的10万元现金,交给弟弟,委托弟弟保管,约定:30万元作为父亲的医疗备用金,待父亲去世后再平分。一年后弟弟借名买房(父亲之名的改善房);再一年后,父亲去世,弟弟返还
: 姐13万元。大姐不知情。5年后弟弟要将父亲名下的改善房过户到他名下,因为父亲去世,起诉了两个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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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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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弟弟夫妻二人):这个房子是我们买的,虽然借父亲之名,全部是我们出资和还贷。证据有: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付款和税费各种凭证(付款银行卡号为A),父亲的公正声明书记载父亲只是借出了名额排号,出资是弟弟,产权归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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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姐妹二人):你们的购房款里混有大姐的出资10万元。证据有:1.母亲遗嘱:姐弟三人平分30万元。2.父亲去世后2个月,弟弟向二姐转账13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付款卡号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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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认可两份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是与案涉房屋毫无联系,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 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购房款包含被告委托保管的资金,这个房款是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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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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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10万元挪用至购房款中。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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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被告,该我提供证据吗?资金交给了原告,我也查不了对方的银行流水啊!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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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懂法的家人们,帮我分析分析,急!这个举证责任如果分配错误,可否作为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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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cocobrian 于 Dec 27 16:54:51 2025 修改本文·[FROM: 112.101.112.*]
: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11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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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ocobrian FROM 112.101.112.*
FROM 183.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