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遭遇了开门杀,交警没介绍什么叫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上责任认定也不清晰,有些交警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专业。人被撞了之后都懵了,眼镜摔坏了也没发现,最终又去现场重新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添加了具体物损情况。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存在逃逸行为和认定肇事逃逸不是一回事。而且,当时有执法记录仪的,你们有一方不认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可能继续,肯定讲明了,没人反对。当然支持你行使权利,而且,适用什么程序应该明示其含义,得到肯定答复,而不仅仅得到默许就可以,只不过这是我个人意见,可能执法机关不这么认为。人家一天天的很忙,都这么严谨,效率太低,不利于维护秩序服务真正有需要的人,这也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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