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也考虑了为什么要把引诱欺骗教唆西读放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强迫的先不论,性质更严重),因为几乎所有的西读者都是被别人引诱、欺骗、教唆的(毕竟基本上没有人会纯粹因为自己好奇而吸),而大量西读者也会继续发展下线。
这样一算,引诱欺骗教唆者几乎跟西读者大范围重合,每抓到一个西读者,只要审问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必然会有一个上线构成该罪名。这样下去,要抓起来判这个罪名的人太多太多了,精力不够,只能在治安法里开一个口子,把一部分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又给不出一个明面上的理由说明两者的分界,所以只好模糊处理,让下面自己掌握。
【 在 moonwal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这几天认真思考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法律制定者修订法律的依据与你我的思考角度是不同的。
: 你我的思考角度是着眼于社会效应,所以看起来刑法353与条例85的罚则看起来很矛盾。
: 但是实际上法规制定者的着眼角度并不是社会效应,而是执法难度。运输贩子与缉毒警在深山老林里以命相搏,所以抓到了运输贩子,不管他们带了多少量,都是重判。而夜店酒吧里的掮客们很容易投降,执法难度很低,所以对他们的判例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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