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几天认真思考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法律制定者修订法律的依据与你我的思考角度是不同的。
你我的思考角度是着眼于社会效应,所以看起来刑法353与条例85的罚则看起来很矛盾。
但是实际上法规制定者的着眼角度并不是社会效应,而是执法难度。运输贩子与缉毒警在深山老林里以命相搏,所以抓到了运输贩子,不管他们带了多少量,都是重判。而夜店酒吧里的掮客们很容易投降,执法难度很低,所以对他们的判例就轻。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注意看,你引用的这个解释第十一条,是对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后半段的“情节严重”的解释。第353条第一款的分号分了两部分,基础情节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你引用的解释只是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这后半段。而对于基础情节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那么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要从事了该行为,不论后果、情节等量化标准,都构成353条前半段的“三年以下”,这就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5条相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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