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违法的哪有那么多人?800万人次央视措辞是“曾接受治安处罚“,这很奇怪。其他行政违法比如开车压实线,过斑马线不下车之类,这些本来也没有什么违法记录吧。
所谓选择性执法根本不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攻击也要攻击到点子上。任何地方,普遍性违法被处罚,那就要修改法律了。所以选择性警示执法没有任何问题。且,违法不并不一定都有后果,都规定有罚则,这也是通例啊,不是什么哪个地方特色。
判例法是因为没有成文法传统,本质是法律传统起源与根本没有条件实现成文的法律,因为都是文盲包括贵族甚至国王,都不认字,咋成文,成了文也认识啊。案例法对普通人相当不友好,案例浩如烟海,都是法律,水平差的律师都不行,何况普通人?完全看应诉策略,没钱有钱差异极大,可不是什么习惯法判的统一。
真正问题其实是治安处罚制度,这个很特殊,全球独一份,等于侦查机关就可以直接定了,这些处罚除了罚款,其他都应该对对轻罪的刑罚程度了。这才是问题。不虚美,不隐恶,这才是客观。
【 在 flyrea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赞同,很多反对封存记录的人其实并不了解,如果按照法律条款严格执行的话,90%以上的人都会背上违法记录。
: “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是国内法律体系的特点。
: 欧美是案例法,是依据历史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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