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最好帖原文。我不大相信可以判决“继续占有”,这根本不通,是可以还是必须?可以的话就是也可以不啊,必须的话又缺乏依据,人家不占有还不行了?占有是行为,怎么能体现在判决里?可以判占有权,确权是确认之诉,也可以判决给付义务。我还觉得,占有权,虽然是物权法明文规定的物权之一,但本身很少被判决涉及,一般判是否可以居住之类。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具体措辞不是这么写的
: 但大意就是由女方继续占有
: 直到登记产权后另案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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