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实操中的细节了,因为每个个案可能有所不同,咱们通说下。
第一个问题:劳动法还是要尊重用工单位的意愿的,这种所谓的员工单方要求继续履行,听起来好像行,其实,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之前有个案件,根据客户要求,申请继续履行,被驳回了,法官说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客观不能,驳回后重新确认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这种其实通常都是因为违法解除在先,哪有员工愿意回去受气,无非是贪图工资罢了;
第二个问题: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不等于提出离职,但是实际上,不说100%,99.99%的情况下,员工已经不上班了,所以解除时间可以试着这样认定,这是最近我在做的一个方案,毕竟员工不想走,公司背负违法解除责任了,尽量靠向员工自行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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