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本案并非孤立事件。结合相关事实,可以清晰看到京东自营模式应对问题的固
定策略:
当商品出现质量或宣传问题时,其策略是 “向前甩锅” 。如本案所示,通过“页面信
息由供应商发布”等话术,将平台及销售者自身对商品信息的法定审核责任,切割并转
嫁给生产者,试图退居为“中立的技术平台”。
当销售行为涉嫌违规或需承担实体责任时,其策略是 “向后甩锅” 。通过其内部系统
,将统一的“京东自营”销售行为,动态匹配至不同的地方性开票主体(如本案涉及的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继而以“具体销售方为某某公司”为由,将责任下放、稀释
,使实际控制全国业务、享受核心利润的集团总部得以隐身。
无论‘向前’还是‘向后’,其核心目的高度一致:让实际控制‘京东自营’业务、享
有最终利润的集团核心运营主体——‘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始终隐匿于法
律责任之后,构造一个‘看得到品牌,找不到主体’的责任迷宫。
而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恰恰迷失于这座迷宫的入口。当企业启动‘向前甩锅’的程
序时,调查便止步于对生产者的问询,却未追问京东自身作为销售者与平台经营者的独
立法定义务是否履行。这种调查,在事实上认同并强化了企业自我免责的设计,导致违
法行为无法被根治,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无法得到实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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