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确实让我反思。我总感觉这个里面的逻辑别别扭扭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这个年满6周岁,不应该看成一个点,满6周岁的那一天;而是应该看成一条线,在够6周岁的这一年内,随便一个时间送去都可以?
这样好像就能说通。
但这个是“应当”,有法律强制力的线。
适龄儿童地方自主规定。
嗯嗯。没有排除不满6周岁的情况。
【 在 vicq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同样的道理公司规定12点吃午饭,还不允许你12点前吃,延后吃是可以的,所以不要瞎
: 引用这种毫无关联的事情
:
--
FROM 202.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