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容城县南拒马河右堤堤顶路(未正式交付通行)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11岁)在其父亲带领下、随骑行队伍由东向西骑行,王某某突然摔倒并滑入对向车道 。
姜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车速约52km/h、未超速,因王某某突然摔倒、距离过近,无法预见、来不及避让,车辆与王某某发生碾压,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四、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在主观上无过失、客观上无违章行为,对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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