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熊某驾驶轿车于限速40km/h的道路十字路口处,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以75km/h的速度超速“闯黄灯”;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路口红灯持续时间内,未观察来车情况,径直“闯红灯”通过斑马线。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遵循交通指示灯指示,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熊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你看,只提超速。。。。黄灯都没有说。。。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下表述说的很清晰:
: ……在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熊某的超速及“闯黄灯”行为,相较于林某的“闯红灯”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熊某严重超速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双方均丧失了有效避让的空间与时间,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熊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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