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表述说的很清晰:
……在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熊某的超速及“闯黄灯”行为,相较于林某的“闯红灯”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熊某严重超速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双方均丧失了有效避让的空间与时间,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熊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在 wholeholes 的大作中提到: 】
: 熊某严重超速,车速达限速的1.875倍,大幅延长制动距离,直接剥夺双方有效避让的时间与空间;其黄灯亮时未越线却加速抢行,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过错程度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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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才是关键,原文就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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