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鸟实干家,做为14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取缔L3,L4起步。
向二会提案《关于加快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从 L2 跨越到 L4 完善法规与管理政策的建议》,理由如下:
技术层面:L3 级仍属于 “有条件自动驾驶”,责任主体仍为驾驶员,且技术能力与高阶 L2 高度重叠,属于 “缝合式迭代”;而 L4 级实现特定场景下主驾无人、系统自主负责,技术上已具备跨代突破条件
法规层面:L3 级面临驾驶员与系统责任划分模糊、事故认定难等法律空白,而 L4 级可明确系统与车企的主体责任,反而更易建立清晰的法规框架。
国际竞争层面:全球法规正迎来变革窗口 —— 联合国 1 月发布全球自动驾驶时间表,美国 2 月已推出 L4 级专属法规,允许无方向盘、无脚踏板车型合法化,中国需抢抓机遇避免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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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uspd FROM 218.10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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