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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tedxyz 的大作中提到: 】
: 租客的车位使用权理论上是从业主那里直接取得的,而非通过房子的使用权自动获得的 。车位与房屋在物权上相互独立,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不会随房屋租赁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
: 核心法律与物权依据
: 1. 独立性原则:《民法典》第275条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必然跟随建筑物权属一并转移。车位可单独登记,与房屋是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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