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的车位使用权理论上是从业主那里直接取得的,而非通过房子的使用权自动获得的 。车位与房屋在物权上相互独立,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不会随房屋租赁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
核心法律与物权依据
1. 独立性原则:《民法典》第275条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必然跟随建筑物权属一并转移。车位可单独登记,与房屋是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 。
2. 租赁合同范围:《民法典》第703-704条规定,租赁合同仅转移租赁物(房屋)的使用权,不包含车位使用权,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业主出租房屋时,并未将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权和决定权一并转让给承租人 。
3. 业主优先原则:《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而非业主将房屋出租便利的需要。
不同车位类型的使用权获取方式
- 产权车位: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可通过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将使用权直接授予租客,属于独立的车位租赁关系。
- 人防车位/公共车位:业主需先获得合法使用权(如向物业租赁),再通过约定转授予租客;公共车位还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可能存在"业主优先"限制。
【 在 prosecond 的大作中提到: 】
: 车位不知道
: 房子慢慢是租售同权的
: 租的房子也能用小区任何公共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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