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资格不符:工信部要求L3试点需由车企+使用主体联合申报,华为作为智能驾驶解决方案供应商,并非车企,也无独立网约车资质;而问界的生产主体赛力斯自研能力薄弱,无法独立承担L3技术验证责任,双方申报步调也因技术路线、数据权属分歧陷入混乱。
2. 技术合规性未达标:一方面,华为ADS 2.0依赖博世iBooster制动系统,单一故障时应急响应延迟达2.3秒,未满足“制动/转向/电源双备份且故障后维持10秒稳定控制”的新规要求;另一方面,其激光雷达+视觉融合方案的神经网络决策过程不透明,违反《自动驾驶透明度指南》中“决策可追溯”的规定,且频繁的OTA升级也让监管部门担忧驾驶逻辑变动的风险 。
3. 数据权属与监管要求冲突:国家要求车企实时上传驾驶数据至监管平台以保障公共安全,但华为以“核心算法涉密”为由,拒绝开放问界车辆的决策日志,坚持独占数据管理权,与监管的核心诉求形成对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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