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网红找不到张本人,就是张身边的人乱来,两家争名还不那么难看,抓着违规授权收了钱来吵就是夺利,对两家的形象都不好
关于原唱ds这么说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原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实践与公众认知形成的习惯性称谓。其法律定位、认定标准及争议本质需结合《著作权法》框架与行业惯例综合分析,以下从四个维度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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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律定位: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分野**
1. **“原唱”无直接法律定义**
《著作权法》仅明确保护“著作权”(归属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权”(归属演唱者),未对“原唱”赋予特殊法律地位。例如,汪苏泷作为《年轮》词曲作者享有复制、发行、表演等著作权;张碧晨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演唱者,仅对其录制版本享有表演者权(如署名权、形象保护权),但无权垄断作品的全部表演形式。
2. **表演者权的行使前提**
表演者权需以“合法授权”为基础。若演唱行为获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如汪苏泷授权张碧晨录制),则表演合法;未经许可的翻唱可能侵犯著作权。但原唱身份本身不排斥其他授权版本的共存。
### ? 二、**原唱的行业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通常综合以下因素界定“原唱”:
1. **时间优先性**
首次公开发表是核心依据(如张碧晨版《年轮》早于汪苏泷版15天发行)。
2. **合同约定**
若授权合同明确约定“唯一演唱权”或“排他性原唱权”,则具法律效力(如张碧晨主张“唯一原唱”需提供此类合同)。
3. **创作意图与多版本计划**
“双原唱”成立需满足:
- 创作初期计划多版本(如影视原声带常见男女对唱版);
- 各版本在合理周期内发布(通常≤30天);
- 表演者均获完整授权。
4. **公众认知与行业惯例**
平台标注(如网易云音乐标“双原唱”)、作品登记信息、制片方证明均影响认定。
> ? **典型案例**:最高法判例指出,首次表演者不必然等同原唱。若后期版本能证明创作初期被约定为首唱(即使发布较晚),仍可能被认定为原唱。
### ? 三、**争议本质与制度困境**
1. **权利边界模糊**
- **词曲作者**:可多版本授权,但若合同未限定排他性,则无权主张“唯一原唱”;
- **表演者**:原唱身份依赖首发优势及合同支持,但无法对抗著作权人的后续授权。
*表: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对比*
| **权利主体** | **权利类型** | **核心内容** | **限制条件** |
|------------|-------------|-------------|------------|
| 词曲作者(著作权人) | 著作权 |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受合同约定限制 |
| 首次表演者(原唱) | 表演者权 | 表明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权 | 需获得合法授权 |
| 后续表演者 | 表演者权 | 同上 | 需获得合法授权 |
2. **行业实践滞后性**
2015年《年轮》制作时,音乐授权合同普遍缺乏对“原唱唯一性”“多版本权利”的明确约定,导致十年后纠纷爆发。
3. **流量经济下的利益失衡**
张碧晨版《年轮》播放量8.2亿次,远超汪苏泷版的5.7亿次。市场价值向表演者倾斜,但收益分配未同步调整,引发创作者收回授权(如汪苏泷)以重置利益格局。
### ? 四、**规范建议:法律与行业协同**
1. **合同精细化**
授权合同需明确定义:
- 是否排他性授权;
- “原唱”标签的适用范围;
- 多版本开发条款。
2. **行业标准构建**
推动音著协等机构制定《原唱认定指引》,统一平台标注规则,建立“首发周期”“创作意图”等客观标准。
3. **技术赋能确权**
引入区块链存证,记录创作初期的版本规划、授权链条及后续收益分配,避免历史纠纷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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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
“原唱”本质是行业惯例与市场认知的产物,其认定需综合法律授权、时间顺序、合同约定及行业共识。当前争议凸显音乐产业需重构版权规则:**法律明确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互动边界**,**行业建立标准化授权框架**,方能平衡创作者、表演者与传播者利益,推动音乐生态可持续发展。
【 在 OliveHoo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网红去找张授权的可能性不大,法律上就没有原唱权啊
: 有可能是她没有授权或者找张帮忙牵线
: 张吹牛逼说你先唱我帮你谈,但是汪苏泷没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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