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罗胖这回终于包不住了
回购条款,是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如果不接受这个回购条款,那创业者就不要签这个投资协议,不要拿这笔投资。
你不能拿了投资,签了回购条款,回头钱亏光了,然后回购条款不认账了,或者把回购义务打1折处理,1亿回购债务,想给几百万就了结。
【 在 ezS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啥问题呀,投资不是借钱
: 如果VC是借钱,亏了就得创业团队原价赔,试问IPO了创业团队能原价还给VC换回股权吗?
: 不能既高收益,又不担高风险,否则是VC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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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0.203.*
既然是“不平等的合约”,创业者不签就是了。去找那些不要求“回购条款”的投资者啊。
签了又赖账,还能找出一堆堆理由的,真是服了
【 在 nkzz 的大作中提到: 】
: 回购条款就是很不合理,投资本来就有风险,投资人也要自己承担自己的风险,什么都往创业者身上转嫁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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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zSMTH@Mate50-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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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7.184.*
厉害啊。
罗胖的投资协议是投资人拿枪顶着让他签的?
【 在 blue176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恰当的类比,南京条约也是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不签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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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0.203.*
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如果回购义务是锤子公司,那罗胖新公司和锤子公司毫无关系,何必给新公司的股权给锤子公司的股东?
回购义务当然是创业者的,这是投资的惯例。
对,这其实就是传说中的对赌协议的一部分。
要不然投资的资金来了,实控人有的是办法把资金掏空运作到自己的关联方去。
【 在 dxzsy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键是回购协议的主体是谁啊,罗永浩,还是锤子科技呢?
: 如果是罗永浩,那没的说,罗永浩在逃避责任;如果是已经资不抵债的锤子科技,那么罗永浩转点VR公司股权给投资机构,已经算有担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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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7.184.*
如果回购主体是公司,公司为有限责任,没钱。这时候回购权价值为0,就没有价值数亿的回购权被几百万新公司股权打发了的说法---罗并没有否认这一点。
所以这就是明摆着的事。
至于诉讼,谁说诉讼和网上发帖只能二选一呢?
第二,郑刚只是网上发帖,没有证据证明花钱请了水军造势。所以还不能说他是造势。只不过和他一样遭遇的投资人赞同他的说法罢了。
【 在 dxzsy 的大作中提到: 】
: 咋叫明摆的事。
: 如果回购协议是罗永浩,那直接发起诉讼就可以了,何必还在网上造声势呢?
: 我原来做投资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投出去的也有几个亿了。回购承诺要分情况,主体未必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遇到实际控制人没钱、但被投企业有钱、且可以源源不断融到钱,所以由被投企业签署承诺回购协议(这也是有一段证监会要求IPO企业在上市前必须作废掉回购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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