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判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是根据人的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加以理解的。
康德把它归结为道德律的这样一种表达形式:
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自然法则。
就是说,在具体实行中,你试想一旦把它普遍化,它会导致一个怎样的自然后果———是自我取消还是自我维持?
要是自我取消那就是道德行为,反之则不是。
这是对道德律的一种“自然淘汰”的理解。
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
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
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
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为商业诚信是带来利益的。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闭也不卖假货,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为。
第二个例子就是“不要自沙”。
康德认为人不去自沙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但是有这样一个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仍然不自沙,坚强的活着,那他的行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
第三个例子就是“发展自己的才能”。
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应该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也是道德行为。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帮助别人”。
你要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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