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也不是都不扣,分情况,主动权在我,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真打官司不也有个调解的解决方法呢不是么?另外,我不是说严格按合同就没格局,原贴说的不合适,我已经修改。
【 在 kqfq56742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是损失问题,是信用问题。契约神圣,指的就是既然签约就要求合同各方都自觉遵守,定金的意义也是如此,随意更改定金及合同约定,本身就损害了这种信用体制,小范围来说,这种做法等同于鼓励租户都来违约,因为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因此绝不值得提倡。
: 如果认为遵守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是鸡贼,那当初不收定金岂不显得更加宽宏大量?
: 总之,个人怎么操作都随你,但任何违约行为都不应该被变相鼓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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