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克林顿做伪证是怎么逃过弹劾的
我记得
克林顿说的是咬不算x交
所以不算伪证
【 在 myuyan 的大作中提到: 】
: 美国人民允许一个欺骗法官的人继续做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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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1.*
FROM 222.212.201.*
另外x关系不是罪行
本身这个事克林顿完全可以直接说他就是搞了莱温斯基
完全没有犯罪
据分析他撒谎其实是因为怕老婆
【 在 myuy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擦,那被告撒谎都是合理的?承认罪行不都是不利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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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罪
你情我愿算什么犯罪
要是有强迫因素受害方有证据当然可以起诉性侵
获得赔偿
不过这个案子里莱温斯基的陈述和日记都是说的
是她爱上克林顿
而且她也没有提出起诉
【 在 hgoldf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潜规则下属在美帝不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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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出事实
克林顿说的是没有他和莱温斯基没有发生性关系
事实是,他和莱温斯基咬了
法庭辩论焦点就是 咬算不算性关系
这个不是某个人决定,而是陪审团决定
这里的陪审团是参议院
【 在 myuyan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了一大堆,克林顿在法庭上做伪证了没?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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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没做是陪审团也就是参议院决定的
你没有代替陪审团定罪的权力
关键这里有争议的地方
克林顿说的是性关系,证据只有咬
他要说他认为咬不算性关系
是说的通的
这里罪名不是qj,而是伪证
只要不能证明这种说法对所有人都不合理,或者他以前有自相矛盾的说法. 就有机会无罪。
在法律上就是这么咬文嚼字
【 在 spare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做伪证了,大统领被弹劾的理由就不是出轨,而是做伪证
: 但想给总统定罪得先弹劾下来,弹劾未通过就没办法
: 克林顿卸任后,共和党再搞他已经没意义了,而且民众反感这种追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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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没搞清楚法律的基本规则
这里不是qj罪,而是伪证罪
如果是qj,只要多数人认为强迫咬也是qj就够了
而伪证,即使八九成的人认为咬也是性关系,只要哪怕只有百分之几的正常人就是认为咬不是性关系,他都可以把自己归类为那部分人。
你只要不能证否他确实相信只有传统的插入才叫性关系他就能以此为基础做无罪辩论。
另外按美国法律,是以陪审团的投票来决定是不是犯罪的。参议院2/3的票数才能定罪总统。只要有上面这种咬文嚼字的借口,定罪基本不可能。当然要是真有插入的证据,或者他之前有过咬也是性关系的言论的证据,那么自己党的参议员就没法保他了。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天朝这个好像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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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说了,仍然要有基本的依据呀
就像你插入了,你怎么认为是不是性关系都没用。
你必须找到至少一定数量的正常人和你观点一样。
但是咬是不是性关系,这是有合理争议的。起码可以找到很多人也这么认为。
而且最终是要说服陪审团用正常人的角度判断合理与否。
当然关键在作证的时候,用词就要说有这种歧义的,这是作证者的权利。
如果作证的时候,询问者直接问他咬没有,是还是不是,他就只能承认否则就是伪证罪了。所以其实关键在于作证时询问者的水平,你询问不到位,被问者有误导你,模拟两可的权利。
【 在 Vdat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么说,
: 找个足够牛逼的律师,基本可以免疫伪证罪。
: “我不要你们认为,我只要我认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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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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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说服的是陪审团
一般情况是12个普通人
要审总统是100个参议员(这种情况他们必须考虑选民会不会抛弃明显乱来的)
如果明显违背大多数人的观念和常识
律师也没有超能力心灵控制
你要是1%的可能脱罪这种(搏一搏)是可能的
但是和前面说的几乎不会被定罪,就是两码事了
【 在 Vdata 的大作中提到: 】
: 插入了说没插入,这种当然很难圆回来;
: 但插入了说没性关系,这个还真能掰活掰活。
: 只要雇主肯撒钱,律师够牛逼,是可以搏一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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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咬是不是性关系,只咬过的女的算不算处女,本身是有争议的
随便可以找到百分之几的正常人支持。
而插入不算性关系,认可的千分之一的人都找不到
也就是找不到这样一个正常人的群体支持这种主观认知
对规则的认知这种东西也不是天生掉下来的,而是后天教育得来的。没有一个足够数量的人群教育传递这种规则,那么这种规则就不会被社会认可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思想。某些不同思想共存是允许的,但是某些就不行。
另外参议员也是要顾及自己的名誉的,支持奇葩只能说明自己也是奇葩,下次选多半被选民抛弃。
【 在 Vdat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在32楼已经说了,
: 只要有百分之几的人相信他提供的证人证据,
: 只要无法证否他对插入的主观认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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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139.207.135.*
FROM 139.207.135.*
并不是这样
法制社会存在写下来的规则和以往的判例
对于没有这种规则的概念,可以随便解释
但是如果有这种写下来的规则
那么你要证明你的认知与规则不同就很困难。
全体人都认同,教科书里有,这本身就是强证据。你不能说你就是不听教科书说的,或者没看教科书作为证据,因为相关的义务教育是强制的。
我前面指的是全体人对规则的认可,而不是他们认为有罪没罪
精神病也不是医生拍脑袋说你是就是,你必须要有症状数据和写下来的精神病相符。也就是区分是不是精神病,是有写下来的规则的,不能医生现场创造。是不是精神病也不是一个机构出了证明就完事,另一方同样有权利找专家来鉴定和找你鉴定方式的漏洞,乱来的话伪证罪也是摆着的,你不能说你这个机构的理解就是和官方的精神病的判定条件不同。
辛普森被判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因为辩方找到警察说谎的证据,因此可以排除这个警察找到的一切证据甚至怀疑他栽赃。核心的凶器没有被找到,血手套戴不上,这些都是充足的“reasonable doubt”。这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认同刑事案子证据不全应该疑罪从无
的规则,才放走了他的。要是警察找到了带指纹的刀,警察没有被拍下采集不规范,撒谎的证据,律师再强也就没有办法的。
【 在 Vdata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庭是要讲证据的。
: 你不能一句“是个人都知道”“全村人都认为”就把被告直接拍死了,那还审什么审?辛普森还会判无罪么?
: 伪证罪作为主观认证的罪,既然被告律师拿出一堆证据证明被告的认知与大多数人不同,检方当然也要用证据来说明被告的认知与大多数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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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