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常见就是合理,是被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交易方式。
至于“而且最关键的,这个商品本身就是客户已经付了款的赠品,本身就是虚假收费。如果真是必须的合理的钱,不会真的计较钱给了A还是B,关键是收费本身有问题,所以才要以此维权。”这是另外一件事,当然在本次事件中是关键问题。但不是说委托付款这个行为有问题,我仅是针对委托付款这件事回复的。
【 在 pTq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委托 谁付钱。客户只委托了A,是A自己委托的B,那应该是A收客户的钱,自己爱委托谁就委托谁,或者明确在书面合同中告之,本款项由B公司直接收取。
: 现在的问题是客户在A公司付钱,B公司出来冒充A公司收钱。而且最关键的,这个商品本身就是客户已经付了款的赠品,本身就是虚假收费。如果真是必须的合理的钱,不会真的计较钱给了A还是B,关键是收费本身有问题,所以才要以此维权。
: 就像去超市买牛奶,难道在收银台,超市可以不告之消费者,直接摆放牛奶厂家的收款码吗?客户是在超市消费,理所应该认为超市收银台收款方是超市。打印的小票当时没看,事后回家发现小票是牛奶厂的,这难道合理合情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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