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按破产单位总共的欠债总额,乘以比例计算管理费用吗?
3.所有的欠债等计算完毕,再垫付全部的管理人费用吗?还是先垫付一部分,可以先干活,然后最后再结算剩下的管理费用?如果有财产,垫付的还可以收回来,如果清算不出财产,那连管理人费用需要申请人全部垫付吗?就是极端情况下申请人比如员工非但拿不回债权,还得付巨额清算管理人费用吗
【 在 blessabc 的大作中提到: 】
: 1.不是你清了多少债,而是你应该需要还的债,不管能不能还上,都要算进去。
: 2.算到破产费用里面。
: 3.愿意垫付,破产程序就继续走,不愿意垫付,程序就暂停,你可以理解为不给钱管理人不干活。(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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