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不予立案的情形】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初步证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律师协会依据本实施细则予以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管辖范围的;
(二)投诉材料不齐全且未在指定时限内补齐的;
(三)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的身份有争议、无法核实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不能有效联系的;
(四)不能提供初步证明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投诉人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的;
(六)经律师协会处理过的案件,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七)投诉人撤诉后,以相同事由再次提起投诉的;
(八)属于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的;
(九)超过投诉时效的;
(十)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投诉的,不予立案,但明显违规的除外;
(十一)其他不应予立案的情形。
【 在 xjfr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哪里能查到如下规定?
: 律协可能以法院已经受理了为由不受理你的案件。这个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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