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A因开发商在约定日期未取得竣工备案许可证、以及中水管道供饮用水,故一直未收房。诉求逾期赔偿违约金至开庭之日,法院判赔偿违约金至取的备案许可证。法院认为中水管道供水,不违约。
然后,当事人去开发商处收房,开发商要求补齐合同约定收房日开始计收的物业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收房日房子未取得竣工备案,故不同意缴纳,开发商因此拒不交钥匙。于是再诉开发商不交钥匙,造成逾期交房,要求赔偿一审之后,也就是前去收房之日至实际交付钥匙的逾期违约金。即案B。案B一审认为重复起诉,不受理。因拒绝交付钥匙发生在一审之后,故以新发生的事实应当受理,上诉。二审判决,因不交钥匙不能说明是哪方过错,收取全额诉讼费,驳回诉求。也没撤销原裁定,直接成了终审。
疑问,
1.一审未受理案件,二审不是应该不收诉讼费?
2.一审未受理,二审说这是新事实,但是直接以新事实不能证明各方过错,驳回诉求。这样成了终审。那岂不是以开发商拒交钥匙这个事实的诉讼,没有第二次审理的机会了?二审法院,不是应该裁定原法院受理,然后再一审、二审这么个路子?请问是不是二审程序错误?
请大神指点
--
修改:Day1Xing3 FROM 111.202.188.*
FROM 111.20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