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来求知的,还是来挑刺的?
“罪名”是个生活常用词,泛指“过错”,其渊源比刑法早多了,而且含义也远超刑法定义的过错。
例如何罪之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不要没学会跑,反而把走忘了。
司法部网站不是可信的必要条件,
百度的可信度也足够高了,起码可以起到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想反驳我得你们举证了。
【 在 freeswan 的大作中提到: 】
: 犯罪才能叫罪名,违法其它法律只能叫根据,依据…的规定,另外法律不建议百度,所有法律司法部官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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