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过了,不重复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一直在混淆一个概念,就是拿挪用用于公司经营,跟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前者并不是挪用,仍然处于公司监管范围,是公司知道用途的使用。后者,公司不知道具体用途,以是他名义虚报出来的,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贪污。这不就是类似于买100元的物资,却开200元发票吗?剩下100元去哪里了?放在卖方账户里等你去以其他名义再支取?你说你是用于公司经营?公司知道吗?如果不知道,那就是挪用,即使知道,也是违规的。那家财务允许这类现象出现?不排除个别财务会有,但是都拿不到台面。一旦对方不支付这多出的100元,你有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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