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然知道呀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呀,执行起来,当时判他有罪,就是有罪呀,后来无罪,也是法律的调整呀
本身挪而不用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法院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法官认为可以判罪,有法官认为不应该判罪。究其原因,是孙的确这么干了。
最高法后来专门出文件规定金额大且3个月以上不归还要入罪。不知孙当时确切的案情,但是他不应该有这个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既然做了,就得担责,受当时法律的约束,也受法官自由裁决权的制约。
【 在 quark29 的大作中提到: 】
: 后来判无罪了,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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