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的情况下,最高院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在 zhang75x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多年的朋友了,当年一直很信任他,陆陆续续借给他几次钱,有的是转账,有的是现金,有的有借条,有的也没打借条;
: 后来算了算总数,他重新补了个借条;
: 要他还钱也说了好几年了,今年我打算春节再收不到钱就起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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