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的太少,打多了你就会发现,哪庙都是屈死鬼。除了公开审理的,可以带摄像机录像的,其它都是冤案。你要做的就是把你想说的以文字形式留存下来,虽然也没啥用,但总比啥都没留下好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打电话找我答疑,
说他们讨论了半天,认为我诉请“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不对,他们觉得病历有一部分是可以提供的,有一部分是可以不提供的。
我翻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念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gwy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他说:有全部资料吗?
我说:是啊,明文要求提供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他说,他们理解就是这样的,如果真的需要提供全部病历,法条不用写这么长,就直接写“需要提供全部病历”就行了
我说,你太牛了,人明确写“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你还要怀疑一下是不是全部病历。
他说,我不是医学专业的,在这个领域我就跟文盲一样。
我说你是个法官哪,你说“我是个文盲,我理解不了法条,所以我这样判”合适吗?
他说“我不是说我是文盲,我就是打个比方”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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