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这个是你自己认知问题,法院并不是依法判案,文科生多数也没有逻辑。判案都是先定好结果,再去找依据。与结果不符的依据直接无视。这样才能保证想要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果。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打电话找我答疑,
: 说他们讨论了半天,认为我诉请“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不对,他们觉得病历有一部分是可以提供的,有一部分是可以不提供的。
: 我翻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念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gwy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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