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求助]上周收到一份法院传票
之前因为抽烟引发纠纷,主要是吵架和拉扯,然后对方就报警了,顺殴打对方。派出所调查完结论是殴打事实不成立。
然后要求和解,赔偿对方医药费(对方报警完说脖子有红色痕迹,去做伤情检测的费用)对方要求赔偿x万。我只同意给报销检测费,协商未果。
然后收到传票对方把我起诉了,传票写的基本都是扭曲事实。还写我运作案件(哭笑不得)所以派出所处理不公平。
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我需要请律师吗?自己素应诉有没可能败了,败了还可以上诉吧?对方要求赔偿什么精神损失费,法院支持吗?(对方啥证据没有,空口白牙索要精神损失费)
碰到这种流氓行径如何对付?派出所谈不妥,对方说王思聪打人赔了500万,所以他要求之前陪她五万,简直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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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谢谢,那伤情检测,对方做了三次伤情检测。第一次派出所对方就说要做,然后又说手疼拍片,然后三天后又说洗澡发现有伤,又做一次, 这种对方任意做检测的费用,要我给出,诉求合理吗?
就相当于发生争执,对方不断做各种检查检查结果都正常,然后找我说应该我出,怎么有效应对呢
【 在 kisseng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精神损失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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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1.97.*
如果打人我还会发帖问吗?对方报案说被殴打,结论是殴打试试不成立。碰到流氓了,结果对方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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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2.*
对方做了两次,啥事也没有。改诉讼派出所民警不公平。已经找了律师了。
【 在 aadee 的大作中提到: 】
: 伤情鉴定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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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我,楼道吸烟
【 在 jls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先说说是您吸烟还是对方吸烟?小区楼道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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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看来这发帖真是个错误。一群人不分青红皂白就指责,也不想想自己没道理怎么可能发帖问。碰到流氓碰瓷的,就不可以吗!还有谁说对方是女的,莫名其妙。
回头打赢了官司,给对方单位领导发个律师函,要求对方道歉,对方满嘴胡言乱语,警察看了对方提供的视频,没任何触碰对方身体行为,对方居然就说被殴打。脑残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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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谢谢,只有你能够客观看待问题,给出专业意见。
本来发帖是想在这里找位律师支付咨询费请专业帮助。结果现在水沐真是素质褒贬不一,专业法律板块碰到大多数没任何专业性的,真是无奈。索性市场中找律师解决了。就等着应诉
【 在 yarlis 的大作中提到: 】
: 正常请律师应诉,公共场合这种程度的互殴不会有刑事责任,最多对方如果能够证明伤情会有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失不会被支持。
: 开庭前,开庭中,都可以积极和对方沟通和解,或者支持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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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1.97.*
您的回复充分彰显专业的价值,再次感谢
【 在 yarlis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对方起诉派出所,那就是行政诉讼,不应该你来主导,你不是当事人,你算是证人提供部分证据即可。
: 说实话,我不太相信哪个律所穷成这样原因为了这么个破事儿几千块代理费去得罪本地的公安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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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1.97.*
这个贴结个尾吧,律师查看了派出所得卷宗,给法院提交了应诉证明。这个才是派出所调查后的事实。以及律师提供的法律依据。 建议不懂法律的黑负分的低智版友不要在这个板块胡说八道了。早胡扯可以去水板灌水去。
因原告孙振天要求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需要四个构成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的加害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3.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一)答辩人未实施加害行为,亦无过错。原告与答辩人为上下楼邻居,答辩人家住3楼,2022年12月23日,答辩人在3楼消防通道吸烟时,遭到原告骂骂咧咧无端指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答辩人将烟熄灭准备通过消防通道门回家时,原告将通道门关上死死堵住,阻拦答辩人回家,于是答辩人便上前拉拽门把手用力开门,原告又用身体顶住门阻碍答辩人通行,如此反复两三次,答辩人无奈只能拉拽原告使其离开门口,方能正常通行。也正如原告所述:“李某抽完烟后,要离开现场,见孙振天站在消防通道门口,便上前拉消防通道门,孙振天原地不动”此时,原告的配偶一直在旁边录像。原告被答辩人拽开后仍不甘心,于是气冲冲地躺在答辩人家门口地上大声喊:“打人啦!打人啦!”让其配偶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接警后,经过调查、询问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京公丰(科)不罚决字[2023]50003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22年12月23日,孙振天报警称在本市丰台区xx路消防通道入口被李某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殴打孙振天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由此可见,没有证据证实答辩人对原告孙振天实施了殴打。(二)原告孙振天未遭受可以救济的损害。事发当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2月13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6986《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振天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京公丰鉴通字[2023]50197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亦显示“孙振天的身体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答辩人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即没有损害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所称其脖颈和胸部伤、手指筋疼痛、羽绒服破损、手机毁坏均非答辩人原因所致,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纯属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虚假陈述、恶意缠诉答辩人。由此可见,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系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2、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本案中以答辩人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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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eterSun FROM 114.241.97.*
FROM 114.24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