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自私的劳荣枝,连保命的方式都是自私的
先看下一审对劳荣枝犯罪事实是怎么认定的: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他们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认定的重点是:系主犯!
判决结果,劳荣枝有三项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这三项判处的都是死刑,也就是判了劳荣枝三个死刑。
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认定劳荣枝是主犯,二审采纳了一审的这种认定,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
犯罪事实其实很清楚,劳荣枝要想翻案,就得从身份认定上下手。
所以劳荣枝自辩和律师为其辩护的重点集中在劳荣枝和法子英不是情侣关系,法子英是用暴力方式强奸、胁迫了劳荣枝。
虽然法子英已经伏法,成了真正的死鬼,但毕竟好过那么一场,为给你们俩搞钱,连人都敢杀,把屎盆子全扣到法子英身上,全然不顾当年的感情,合适吗?
为了证明这一点,劳荣枝还说她为法子英打过几次胎,法院为此去她提供的那个打胎的医院调查过,但是并没查到相关记录。
劳荣枝一定要强调自己和法子英不是情侣关系,而是被胁迫的,目的就是要把自己从主犯的犯罪身份转变为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身份,如果这种转变能够实现的话,劳荣枝就肯定够不到死刑了,甚至说她都无罪的这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但光凭她做出无辜的表情用嘴说肯定不行,她得拿出证据。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她都没有拿出特别有力的证据。
事实上,劳荣枝和法子英认识是在1994年,那时候劳荣枝的职业是小学语文老师,晚上兼职在夜场坐台。
从1994年到1996年,将近两年时间,劳荣枝与法子英这俩社会人的关系都非常稳定。这从1996年法子英用鱼叉将人扎伤需要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离开九江的时候,劳荣枝毅然决然地办停薪留职陪着法子英跑路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来。
如果劳荣枝和法子英关系不那么紧密,她肯定不会这么做。因为办停薪留职又不是上免费公厕,去了就解决了,怎么也得几天时间,说是被胁迫显然很牵强。
跑路这事儿如果是法子英逼的,那么劳荣枝完全有时间有机会报警,借口说怕法子英报复,这点是说不过去的,因为那个时候法子英身上还没有命案,危害她生命安全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法子英既然选择畏罪潜逃,说明他对法律的惩罚还是有畏惧心理的,否则他跑什么,又何必冒着被抓的风险去报复与他没有任何过节的劳荣枝。
因此,即使是怕法子英纠缠,但只要劳荣枝待在九江,法子英又不敢回九江,那她就是安全的,有必要办停薪留职跟法子英跑路吗?
如果法子英真要逼着她一起走,直接把她挟持走就完事了,何必还要等劳荣枝去办停薪留职手续,是闲的无聊还是嫌逃的不够快。
既然劳荣枝极力想转变主犯这个身份,咱们不妨从犯罪事实层面看看这种可能性有多大。
首先,共同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主要有三种: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里,一个犯罪嫌疑人只能有一种身份,确定你是主犯,你就不可能是从犯,更不可能是胁从犯。
如果确定你是胁从犯,那你就是从犯中的一种,不可能是主犯。因为只有从犯里才有被胁迫的这种情况,主犯是没有被胁迫这情况的,所以我们就从来没听说过有胁主犯的说法。
因为主犯的特点就是主观故意特别明显,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这是对主犯的定性。
假如一定要认定劳荣枝是被法子英胁迫的,那么劳荣枝主犯身份就不存在,她在犯罪过程中就不起主要作用,那劳荣枝被认定的那主要的四起案件,还怎么可能发生,那七个受害者就死不了。
因为这四起案件和死的这七个人都是从劳荣枝这儿开的头儿。没有她的参与,法子英杀人的目标都不存在,那这四起案件还怎么成立,那七个人怎么可能遇害。
所以,就犯罪事实来说,认定劳荣枝不是主犯根本就不成立。
因此劳荣枝必定是主犯,如果法院又采信了她是被胁迫的说法,那这就成了特殊情况,法律就得改,就得增加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个身份,就是胁主犯,只有这样才说得通。
在实际案件中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会。但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得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才行。
如果劳荣枝能拿出特别充分的证据,证明她是被法子英胁迫的,那么她主犯的身份应该考虑变成所谓的胁主犯,但是劳荣枝拿出来没有,自始至终都只是口头强调,而拿不出任何证据,那认定他是主犯一点问题都没有。
劳荣枝嘴这么硬,说明在潜意识里,她根本没把那七条人命当回事,只要能达到活命的目的,那些受害人对她来说就只是个数字罢了。
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改变劳荣枝试图通过谋求改变犯罪身份的办法儿来寻求改判,相信到最高法死刑复核这块儿,她也拿不出什么充分有力的证据,要拿肯定早就拿出来了。咬住这一点不放,只不过是苟延残喘。
如果劳荣枝真想苟活,除了死乞白赖嘴犟想改变犯罪身份这种办法外,其实还有两种办法,
一种办法是他积极寻求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由对方给他出谅解书,之后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劳荣枝这么做了吗?显然没有,目前为止,受害人并未得到劳荣枝的任何赔偿,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态度的问题,至今她或她的家属连这个动作她都没做。以劳荣枝的表现来看,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的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最终能得到的肯定非常有限。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这么多受害人,不可能所有人都给他出谅解书,何况从目前情况看,一个出谅解书的都没有,所以说这条路走不通。
还有一条路,就是她有重大立功表现。算了,这个还是看看就好,指望她有重大立功表现还不如趴鸡窝里等着公鸡下蛋。
其实劳荣枝的律师团队也试图走另一条路,那就是从一审判决的流程上下手,走程序正义路子,这实际上和劳荣枝关系已经不大了,是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条路律师虽然组织了近三百页、二十多万字的材料,还是没走通,同样是因为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时间上拖的够长,对律师来说不亏,于劳荣枝而言就是被当成素材摆在那儿多活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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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当时怎么判的?如果法子英判了主范,那劳荣枝说词就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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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多个主犯
【 在 freyoneby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子英当时怎么判的?如果法子英判了主范,那劳荣枝说词就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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