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教一个专利诉讼问题
你的错误在于,诉讼法院是原告选的,所以如果被告有管辖异议,原告有责任证明该法院适格,有管辖权。这个证明是用证据证明,对方说自己没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这不等于自认有使用和进口,这仍然是你的证明责任。你自己看看你引用的关于证据的规定,自认那是要在审判人员明确对该事实询问并且说明后,还不表态的,你作为原告的“询问”没有这个法律效力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告的这个提问,已经被法院送达给被告,被告也书面答复给了法院。并且被告这个答复欲盖弥彰,如此大的公司,也不可能否认使用这个事实。
: 如果必须要原告证明,那这条法律的意义何在呢?何况原告还列举了一些sz用户的媒体新闻,被告总公司官网显示的联系方式也是被告,跨国公司在sz设立分公司,至少做技术支持和推广联络。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告的逻辑错在何处呢,为何不被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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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eelsgood FROM 106.38.35.*
FROM 106.38.35.*
也就是说,法院将原告的问题送达给被告,并不算审判人员询问?即使被告答复这个问题给法院也不能算?
其实大家都知道被告在sz至少使用涉案产品,就算不是业内人士,也知道在本地设立的技术支持中心人员肯定会用其产品这个简单道理,审判人员只需问一下被告,就全清楚了,就可以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涉案产品价格很高,基本都是公司客户,原告想找到一个愿意拿购买合同出来作证的太难了。并且,合同本身可能还有保密条款。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错误在于,诉讼法院是原告选的,所以如果被告有管辖异议,原告有责任证明该法院适格,有管辖权。这个证明是用证据证明,对方说自己没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这不等于自认有使用和进口,这仍然是你的证明责任。你自己看看你引用的关于证据的规定,自认那是要在审判人员明确对该事实询问并且说明后,还不表态的,你作为原告的“询问”没有这个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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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26.21.*
说句难听的,法院不是专门给你家开的,法官也不是你的工具人,你有什么诉求,就证明什么诉求,这是基本的道理。“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并不是法庭追求的价值,公平才是,“原告”这个身份在法庭过程里没有天然的正义性和需要被偏爱的原因。你觉得你的专利有价值,那就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去完成你的义务,证明给法官看。你两嘴一张啥也不干就去诉了,然后让法院和被告去替你做你该做的事情,没这个道理。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也就是说,法院将原告的问题送达给被告,并不算审判人员询问?即使被告答复这个问题给法院也不能算?
: 其实大家都知道被告在sz至少使用涉案产品,就算不是业内人士,也知道在本地设立的技术支持中心人员肯定会用其产品这个简单道理,审判人员只需问一下被告,就全清楚了,就可以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涉案产品价格很高,基本都是公司客户,原告想找到一个愿意拿购买合同出来作证的太难了。并且,合同本身可能还有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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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35.*
根据本小白对法官的了解,非常忙。平均每个人每天都有1-3个案件要审结。
这个过程,要送达文件,要联系各方开庭,要写档案,存档,看案卷,分析条文。
所以普遍都是能省事就省事,不愿意多费功夫去做多余的事情。
比如把你的问题送达给被告,这叫转交,他可能自己看都没看。
如果碰到一个大善人,可能帮你询问对方,但是你还需要书面提醒法官有这条法律,不然他可能忘了。
你要用最充足的证据来瞬间抓住一个非常忙的人,不要寄希望于这个忙人会主动帮你做很多事。比如,“法官明明知道这个条文,但是不告诉我”,那如果法官知道另一条对被告有利的条文,应不应该告诉被告?那法官就变成普法宣传员了。
所以,碰到了大善人法官是运气,碰不到才是常态。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也就是说,法院将原告的问题送达给被告,并不算审判人员询问?即使被告答复这个问题给法院也不能算?
: 其实大家都知道被告在sz至少使用涉案产品,就算不是业内人士,也知道在本地设立的技术支持中心人员肯定会用其产品这个简单道理,审判人员只需问一下被告,就全清楚了,就可以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涉案产品价格很高,基本都是公司客户,原告想找到一个愿意拿购买合同出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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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0.202.224.*
楼主看起来对自己专利有信心,找律所风险代理,应该有很多愿意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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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204.242.*
要么就是专利不行,要么就是没舍得给律师激励。
【 在 flair01 的大作中提到: 】
: 楼主看起来对自己专利有信心,找律所风险代理,应该有很多愿意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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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8.90.*
深圳啊,南山必胜客和龙岗必胜客的地盘,可以理解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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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很久很久了,还在审理中,也经过了多次国内顶级律所的无效请求,依然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但对已裁定的管辖部分不是太明白,请教大家。
: 原告是个人,在sz起诉了一家众所周知的国外顶级芯片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结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认为只要证明sz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可,并找到如下法律依据:
: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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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85.*
谢谢各位的意见。多年来原告也付出了相当大的时间与财力。开始时找到了一个案例,是裁定网购收货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当时觉得情况一样,还做了公证。一审裁定后才知道后来有个解释,后面都不认可了。
风险代理也问过,没有找到。价格对个人来说,比较难,也需要一些芯片专业知识,后面持续多久也未知。多年来经历了不少细节,困惑的地方也不少,理论与实践还是挺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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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8.80.*
再中国打专利诉讼,一般人那是有病的哦。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谢谢各位的意见。多年来原告也付出了相当大的时间与财力。开始时找到了一个案例,是裁定网购收货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当时觉得情况一样,还做了公证。一审裁定后才知道后来有个解释,后面都不认可了。
风险代理也问过,没有找到。价格对个人来说,比较难,也需要一些芯片专业知识,后面持续多久也未知。多年来经历了不少细节,困惑的地方也不少,理论与实践还是挺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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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