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讨论]战场上的行为边界到底是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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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aterbox (水柜),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讨论]战场上的行为边界到底是啥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Jun 22 16:29:47 2022), 站内
比如说两军对垒,双方都严格按照规矩,穿制服,两个步兵碰上了,一个可以打死另一个,甭管用武器还是勒死都可以,只要对方没投降,都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两军对垒,一方的男兵把另一方的女兵给强健了,这个符合战争法吗?
如果符合,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不符合,为何剥夺生命是合法的,强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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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aterbox FROM 60.2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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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问就是这个,打死战俘也是不合规的
但是如何识别是战俘还是战斗状态
比如说俩个步兵在战场上遇到了,女兵没有投降,男兵如果用胳膊勒死女兵,是合规的,战斗行为;如果强健了女兵呢,算不算战斗行为呢。如果男兵坚持认为自己强健是为了让敌方失去战斗能力,把自己的szq作为武器使用呢?
【 在 jazi 的大作中提到: 】
: 目前通用的是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声明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原则的;同时针对公约的不足之处提出4项保留。①对第一、第二、第三公约第10条和第四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人本国政府同意。②对第三公约第12条、第四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③对第四公约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④对第三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纽伦堡及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罪犯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会议在批准日内瓦四公约的决定中,重申了对上述条款所作的保留。
: 一方的男兵把另一方的女兵给强健了。对于此种情景,符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男兵应该被部队宪兵送交军事法庭逮捕,并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军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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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aterbox FROM 60.2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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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
但是用胳膊勒死,是合法战斗行为,取人性命,无罪
用szq强健,就是违规,孬好还没有取人性命
【 在 jazi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事人陈述观点需要被法官采信,需要符合常识和逻辑,需要经得起法律条文以及公序良俗的历史检验。男兵可以不要脸这样说,法官的屁股决定了他对此观点不采信的理性可能大于99.9%。脸一般干不过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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