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昨天我们分享了居住权在协议离婚时的重要作用,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咨询故事来分享下,养老过程中居住权的重要作用。
这天呢李奶奶来咨询我,她说:孟律师,我老伴已经去世了,现在我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屋,我很想把现在住的房子过户给子女,省的以后我百年之后麻烦,也能让儿女们安心照顾我。可是我又担心房子过户给他们之后,万一他们不孝不让我居住,你给我出出主意吧,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李奶奶的担忧呢,我非常理解。虽然大多数儿女都是孝顺老人的,但是我们家事律师确实也常常看到一些案例,子女或者孙子女拿到老人的房子后,不让老人居住,或者干脆把房子卖了,根本不考虑老人的生活。
那么李奶奶的问题有什么解决办法么?当然有,而且还是个绝佳的好办法。就是利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
具体操作是这样:李奶奶和儿女们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在李奶奶生前,其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屋中;然后,在李奶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的同时,儿女们在房屋上为李奶奶设立居住权。
这样呢,一方面李奶奶实现了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自己可以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屋中。如果以后万一儿女不孝,不让李奶奶居住,李奶奶就可以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妨碍;即便是儿女们将房屋出售,李奶奶的居住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依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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