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明自己观点:不认同判决结果!
其一,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到底价值何在?
法律援助律师原本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而设立的一项制度。起初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只适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后来部分地区逐渐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那些没有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为了限制辩护权。现在有的地方为了让律师不在法庭上“捣乱”,强行要求被羁押的嫌疑人“自愿”放弃家属聘请的律师,转而聘请司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其实质上就是把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让辩护律师这样一个唯一可能帮到被告人的专业群体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个人认为,未来必须严格限制法援律师“鸠占鹊巢”,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中,只有当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明确表示不花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才可以介入。并且不能轻易用嫌疑人的意志否定家属的意愿,因为在被羁押情况下的嫌疑人,其表达出的意志很难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现。无论是“货拉拉”案,还是其他一些案件,一审中均存在法援律师“强行介入”且引发家属强烈不满的问题。
其二,“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无”?
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于定国传》中写道:“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这在当时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大进步,相比于先秦以来的严刑峻法,“疑罪从轻”毫无疑问体现了民本主义的思想。但是,两千年后的今天,“疑罪从轻”制度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货拉拉”案的判决显然是平衡了各方利益与舆论博弈的结果,即“定罪但从轻”,体现的“疑罪从轻”的思想。如果从数学期望的角度上来讲,或许这确实能达到与事实最为接近的预期结果。因为当时车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两个当事人清楚。事实有没有可能真的与早期女权主义者煽动性的言论相符?当然有可能。但是法律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至少刑事案件不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允许存在模糊判决,不能依据“可能性”定罪,更不能用“法定刑期”?“犯罪概率”=“实际判决刑期”的方法进行量刑。
我们应该坚决践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没有百分百的证据证明有罪,就必须认定其无罪,决不能为了舆论而搞平衡。
其三,轻罪有没有必要设立“前科”制度?
货拉拉司机在刚获得自由的时候,其上诉意愿并不强烈。在很多人眼里,既然已经获得了自由,就没有必要再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去争一个“名誉”了。但为什么后来司机又选择了上诉呢?个人认为最大原因还是“前科”制度。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
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因为有前科制度的存在,货拉拉司机未来终身都要背负一个“犯罪者”的标签,但这还并不是最重要的。虽然司机本人不从事体制内的工作,但是他的子女将来参军入伍和从事部分体制内工作时,势必会受到影响,“政审”很难通过。这不免让人想起秦国以来的“连坐”制度,哪怕是一个很轻的罪名,都要让一家老小承受恶果。
现在二审结果已出,说实话,司法程序上翻盘机会已经不大了。但即使司机真的“有罪”,也不过是判一缓一的轻罪,未来其子女前途如何保障?难道把别人的上升通道彻底堵死就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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