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你转进了。刚才说的是“挪用”的定义,你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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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看来,留就是陷害了孙。
1、这事不举报,g方没有查这事的任何线索和动机。
首先是没线索。孙这种操作是普遍行为,为什么偏查他?海里有很多针,为什么捞这根针?
其次是没动机,因为打击孙不会给办案人带来任何好处,还会让他们x名远扬,
也不会给社会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甚至这是坑害国家人民的事情。
这条法律就不是这么用的。
2、这事如果不动用点特殊力量,也没法定罪:
逻辑上漏洞那么多,可以说就是黑白颠倒,硬是捏出这么个判决。
而留确实有这种资源。
3、孙被捕前都顺风顺水干成了营业部经理,管全国十几个到几十个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手法不可能不被公司知道。
尤其是这种行业界普遍使用的手法,不用就无法经营下去的手法,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留就是小白兔?
而且公司有财务和出纳的,业务部门能蒙过财务部门?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是循环论证。不去纠结罪名,我的意思,不管是有人举报也好,柳把公安叫过来也好,查出这个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在当时是可以定罪的,完全不存在柳陷害孙的说法,除非,这个挪用行为是柳授意孙这么做的。
: 你觉得我这么理解对吗?
: 我们都不是当事人,完全也是从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没有信息表明这挪公款是柳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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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是上帝,你不可能准确地知道书是多少钱,
买书这个例子需要适合本案,
那必须是“去图书城买书,不能严格确认书款,但过去买书款的均值是40,标准差是20”的情况;
而不是“老师通知本学期教材费是40整”的情况。
你别先把自己涂抹成好人,再一揽子掩护你愚蠢的认知。
论上纲上线和人身攻击,你还差的远。我劝你就事论事,第二次提醒你。
2、法条改变了,也不能改判此前的案子。你是法盲无疑了。
3、别说什么旁观者的话,输不起?
我不接受和稀泥。
法官也没法还原现实,谁不是基于给定条件判断?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现在告诉你书是40,他报100。实际你不知道书有多少钱,他虚报了多少。如果你允许自己的孩子有这样的行为,那我们就是三观不合。我是不允许孩子这么做的。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
: 我说95年判孙有罪,这是法律判决,是实实在在的,就是有罪。后来又改无罪,那就是无罪。因为这个挪而不用的行为,是否判罪完全看当时法官的理解。这是时代造成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调整。柳,孙,跟你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我们也是旁观者,基于公开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可能不能还原历史。各抒己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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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法盲,无错推定听过没?--对自然人来说。
基于无错推定,所以我认为他各个环节没问题,除非控方给出反证。
还有一个法谚是,嫌疑人没有责任自证清白。
现在讨论的就是判决对不对,当然不能默认法院做法合理、不能默认法院是值得尊重的,否则谈何司法监督。
而且,你又循环论证了。你这逻辑真是稀烂。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没证据他是公开的呀
: 我看到一句话,说有个财务啥人作证,说这事财务知道。但是未被法院采信。我尊重法院的行为,法院这么做肯定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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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被捕的时期,是他最弱小的的状态,
比方说“受害人轻易接受调解协议”,或“嫌疑人供认不讳”,
这些都是毫无自保意识、自保能力的状态,
这也是99%的人,即普通民众的状态。
孙只要有一点力量,比方说请得起律师,可以搞得起这个流程,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走后面的再审、抗诉流程,
甚至上网曝光,
不会被对方轻易打败,
那么对方耍流氓的成本就是一下子提高几个数量级。
从其获益的性价比来看,继续冤枉孙就不值得了,
zf里也是人精,懂进退的,一般来说不值得跟一个硬骨头死磕。
这时,给孙平反,体现的就可以说是法律的尊严了,不能说是因为资本的力量,
虽然资本等方面的力量仍然存在,但起不到决定意义了。
综上:论耍流氓,资本耍不过zf,
论比法律(双方法务力量差不多,而且都占一些道理),资本也比不过zf,
但资本拿法律(占理)vs zf 用手里的资源、主观裁量权时,资本有可能玩得过zf,只要zf认为搞下去没性价比,
孙案平反就是这样,其实任何一个中产也都可能做到这点,说胜利的是资本有点牵强。
【 在 bignut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知道zf是谁,但是肯定不是主席,达不到一手遮天的地步。
: 鱼有鱼道,虾有虾道,不会撕破脸鱼死网破的,否则没法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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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pppo1212 FROM 59.109.217.*
FROM 59.109.217.*
没看见我是反问句吗。
【 在 cuipingsh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改判的就是等于全是错案???
: 此等逻辑,典型公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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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算挪,也不算用。
1、钱脱离控制、偏离正轨才能算“挪”,
而孙只按行业惯例、公司惯例把钱放在另一个账户,过程应该是公开,公司应该是了解的,这怎么算脱离控制、偏离正轨?
虽然账户由孙直接控制,那金库里面的搬运工也能直接搬金砖,算是控制了金砖吗?
不算,因为搬运工逃不出去,不敢偷走。
孙也不敢私占这钱,不值得,从他的人生、前途、素质、认知、信用,可以确保这点。
2、他也没“私用”,也没有“私用”的动机,
所有操作都符合“公用”的目的,
甚至是从公用出发唯一可行的途径:
孙不如此操作,公司就经营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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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司乱,是法条乱。
现在的公司仍然是这么干,一堆方便法门,
真要查,个个都是罪犯,那得抓起几个亿的罪犯。
【 在 shawnsea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时公司管理比较乱,发展太快了,估计是惯例,但被柳抓住了,没贪污,也算挪用,孙宏斌当时还是太年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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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错人了,是别人说判刑是资本力量,我反驳他,我说是权力作祟。
在某国,资本根本算不上什么力量,
即便资本家表面上呈现出一些力量,也是背后的权力支撑的,
本质上还是权力的力量,是资本家的另一面(权力角色)导致。
【 在 bignut 的大作中提到: 】
: 之前判刑说是资本力量,后面平反就代表正义,这时候资本力量哪去了?
: 先有结论,再解释过程,不靠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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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
【 在 cuipingsh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偶,不好意思啊,
: 俺这人一直不太会揣摩领导心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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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罪从无是基本逻辑,早已有之,
法条中明确提到这词较晚,但其精神早就在法律中有体现,并不是说1996才有。
2、法律不是用来赋权的,而是用来剥夺权力--判罪的,法无明文非禁止--对自然人。
只要老刑法没说疑罪从有,就不能按照有错推定的逻辑判断孙的案子。
这里又涉及一个法谚:法无明文。
这些基本概念你不知道,光看法条只能望文生义,结论就黑白颠倒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的疑罪从无是从1996年开始的。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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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又循环论证了,合不合规还在讨论中。
受控、公开、惯例化,是受控的理由,
受控就是“没挪”,“没挪”就是合法的理由。
2、孙应该是能说清13万搁那的理由,是法院不承认这个理由。
这个证据也得你找,因为无错推定。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这些,在当时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 没见过把一些不合规范的潜规则之类的东西堂而皇之要求合法化的。
: 违规就是违规,而且他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为了公司经营还是自己私存,这钱挪出来还没开始使用。凭啥就认可他为了经营而不是为了以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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