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看67楼解释。法律不能光看法条这几行字。
就算光看这几行字,挪用都不构成,怎么构成挪用公款罪?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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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你才理解堪忧,我说的我就真的是我?你抠索这些能捡着宝?
钱的孳息,理论上是无边无际的,
连拿着这个公章都能晃悠给别人看看,装逼也是一种很现实的福利,理论上这也是个孳息,你能判为挪用?
连官员修个公路,还能给自己带来名声和经验呢,退休后还能趁势开个路桥公司呢,能判他挪用?
只有把公款用于不具备公务必要性的用途,并占用了其孳息,或机会成本,才能认为是挪用。
我自己开公司,肯定也是充分放权,允许孙这种做法,不然根本经营不下去。
风险无处不在,不能片面追求这个点的安全。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理解堪忧,这个你,不是真的就是你
: 钱款有自己的属性,比方说孽生利息,都是归属于单位的,个人无权去支配,何况截流。
: 另外,你自己开公司,允许这样的情况存在吗?这钱一旦脱离你的监管,数额,次数,你都无法掌握,你怎么确定这钱怎么花?其实问问孙宏斌就知道了:他后来办融创,是不是允许这类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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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首先,2003年的条文不能订1995年案子的罪。
其次,这个条文还是主张要在“挪用”前提下才能定罪。
贪官把钱弄到自己账户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跟孙案不同。
比方说官员修路要10个亿,这钱从公户往承包商那打就好了,你弄到自己家里干嘛?砌到墙里干嘛?符合惯例吗?
附带的案情细节肯定一大堆,是合理挪,还是不合理挪,
贪官案跟孙案区别点多得是,不能断章取义。
医生是杀人吗?抛饼是喂老天爷吗?你们这帮黑孙的,我说你们个什么好?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给你一个明确意见:
: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项就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就如下认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按你意思,很多贪官把钱藏家里,都可以说是为办事方便了,只是存在家里,也没花呀,这部分钱不应该认定贪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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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那“多支出”的判断标准是啥,你把握错了标准,你的三观才不正。
如果书钱是40左右,肯定有个标准差,比方说是20元,
那穷家富路,要多带点,
多3个标准差,以确保99%以上的不差钱的概率,
就是要多带60元--这60元就不算挪用,我绝对支持这60元。
这还不算路途上的车费、饮料费,可能还得有饭费。
比方说去图书城买书的时代,那出去一趟还有很多其他目的,还包括娱乐和购物,更得充分授权。
事实上一个公司要预防的事情还多着呢,墨菲原则。管理层90%的时间处理的都是想不到的事。
光打点各方面的关系,交保护费,擦屁股就应接不暇。
穷家富路、料敌从宽,你的认知太局限了。
如果这次的60元花在了正途,没有冒进,那我下次还会给他这么大的自由额度,甚至扩大自由额度;
否则下次就会收紧,甚至这次就要惩罚。
但不会因为这次他多拿了60就惩罚。
孩子如果多要600,我就不给他了,因为如果突发用钱的需求,他可以额外回趟家,
这个回家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因为这个概率很小,所以预期成本期望值很小。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典型的三观不正。不管法律是否对这个现象进行惩处,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多支出钱财,跟偷盗无异。
: 举个家庭例子,你小孩以买书为由,向你要100元,实际书只40元,他截流60,你允许吗?如果你允许,那么我们三观不合。相信很多家长都会去问问这60是咋回事,下次给孩子钱都会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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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那非法挪用罪的定义就是循环论证了:
因为定义中就用到了挪用一词。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挪用就是非法,没有非法的挪用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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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孙再发达,有zf发达?
【 在 bignut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就是法,无论善意还是恶意。
: 后面改判有问题,估计还是因为孙发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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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那你怎么知道孙的13万不是公开的?
你怎么知道公司对此不是心知肚明?
这在当时应该就是经商惯例,所有公司都这么搞,即便现在应该也是。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我还真没双标
: 柳借钱给人家,是公开的,企业决策,他又不是自己偷拿着钱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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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请你拿出即便是现在的法条,看看孙、付违反了哪条。
【 在 GTA5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你现在这样操作试试看看违不违法,唉
: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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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是这样
【 在 oldge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公司都这样操作,不过走借账手续,名目不同,有的企业叫备用金。
: 就是给个人先用后报销的。
: 后面用报销的形式冲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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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新标准视为新法条,不能定前面的罪行。
“超过3个月”这不是简单的理解偏差,不是主观裁量权的范围了,这是新造的一个清晰的线。
除非你找出一个实锤反例:在2003以前,被“3个月”条款定罪的例子。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2003当然是不能订95的罪,我拿出这个的意思是说之前各地法官没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判有罪,有的地方判无罪,到2003才有了统一的标准。所以孙在95年被判有罪,也是正常的,后来又被判无罪也是合理的。因为这行为,是否有罪,完全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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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