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求助]关于燕郊断供案,请问一个法院送达的问题
燕郊案的那个买房断供者拒收法院传票,但是仍然视为收到,作缺席审理。但是我今年一个案件,我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然后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公司留的地址是虚假地址,无法送达,后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公告送达,白白拖了二个月时间,最后我二审胜诉。请问为什么两个案件,对不能送达采取的手段不一样?深圳中院为什么不缺席审理?
--
FROM 113.118.178.*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面的是留置送达,是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
:
那么我那个案件为什么不能留置送达?
--
FROM 113.118.178.*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受送达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
: 第9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那么大的公司摆在这里,竟然下落不明......
--
FROM 113.118.178.*
【 在 Droitoy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的事情。你没能说服法官。
:
我是联系书记员。
--
FROM 120.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