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劳动争议管辖混乱问题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劳动合同履行地在B,劳动者户籍所在地C
劳动者在B地提起仲裁,仲裁之后,单位不服,可以去A地法院起诉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上面规定,所以此时单
位没有权利在A地起诉。
但是依据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这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可以在其注册地A起诉,这样就变成了按照原告(单位)的住所地来
确定管辖了,岂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可以和法律规定相抵
触吗?
另外,法释〔2020〕26号,实际上是对过去若干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集中修订和更新,
其中第三条中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的内
容。是否意味着针对上面的情形,应该优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而不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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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nception10 FROM 221.198.208.*
FROM 221.198.208.*
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不一样。
合同纠纷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劳动争议中,我国还是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还属于偏经济法的范畴。从诉讼费收取的方式就能发现一点端倪。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个仲裁分别在两个法院起诉的,依法应当由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如果两个法院对管辖有争议的与后受理的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协调不成,报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有一个案例,但我忘了标题了。
【 在 inception10 (Inception10) 的大作中提到: 】
: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劳动合同履行地在B,劳动者户籍所在地C
: 劳动者在B地提起仲裁,仲裁之后,单位不服,可以去A地法院起诉吗?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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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ccd FROM 39.152.203.*
FROM 39.152.203.*
但是从案由来看劳动争议的案由下面明确写着是劳动合同纠纷。
另外这种管辖问题应该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予以约定,不能单独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写吧
【 在 accd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不一样。
: 合同纠纷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劳动争议中,我国还是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还属于偏经济法的范畴。从诉讼费收取的方式就能发现一点端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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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nception10 FROM 221.198.208.*
FROM 221.198.208.*
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毕竟是在劳动争议的下面。而不是在合同纠纷案由下面。这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如果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话,不就应该放在合同纠纷案由下了么。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年代原因,实体法比较杂乱,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民事诉讼法立法并没有考虑这么多,民事诉讼法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是很少的。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程序法主要还是最高院的四个司法解释,现在合并成一个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形式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释来的比法律要及时一些,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还可以及时修正。修改法律就麻烦一些。
【 在 inception10 (Inception1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是从案由来看劳动争议的案由下面明确写着是劳动合同纠纷。
: 另外这种管辖问题应该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予以约定,不能单独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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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