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黑龙江哈尔滨市巴彦县发生一起初中女生“弑母藏尸”案。
3月17日晚间,巴彦县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巴彦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接到
辖区民警刘某财报警,称其儿媳妇庄某在家中被杀,年仅14周岁的女生刘某某系死者女
儿,有重大作案嫌疑,其在13日零时许已被警方抓获。
目前,嫌疑人刘某某已被依法刑拘。
稍早前,楚天都市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说法报道称,2020年12月3日,涉事女生刘某某与母
亲发生口角后将母杀死,运到冷库存放。前不久,刘某某的父亲发现了遗体并报警。
根据刑法规定,若刘某某系作案凶手,且当时已经年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等八项重罪
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不仅不适用死刑,即使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若刘某某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高可能面
临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最低则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若刘某某系作案凶手但当时不满14周岁,则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在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系《刑法修正
案(十一)》新增,而该修正案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若在今年3月1日前实施犯罪但在3月1日后被揭露,应当根据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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