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问一个保险条款的问题
保险有一条除外责任:
本保单特别除外既往症情况:被保险人在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保单生效日前 已被诊断或患有下述5类既往症中的1种或几
种,并因该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本保险产品不予赔付。
【既往症】:
①肿瘤类:恶性肿瘤;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问题:这里只说了“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保单生效日前”已患病不赔。对于连续投保的第二,三年,如果是第一年投保前患病,是不是这里没有除外,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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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保险条款里为什么不说明连续投保的情况?只说明首次和非连续投保的情况?
有相关保险法或者保险法的解释说明这个连续投保的定义吗?
【 在 xyw000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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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连续投保了几年,如果首次投保前的问题算既往症,按照合同规定就是不赔偿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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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这个说法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说法还是某个法律条款?
【 在 xyw000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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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只有首次投保前(断保了重新投也算首次投)有的疾病/症状才叫既往症,才不能赔偿。
: 投保后一直没有断保,无论多少年。再得了疾病/出现的症状就不算既往症了,就是可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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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